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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地税发[1997]316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作好1998年度发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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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云地税发[1997]316号
文件名: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地税发[1997]316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作好1998年度发票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0-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作好1998年度发票工作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7]316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作好1998年度发票工作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7]316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我省自1997年1月1日起统一更换采用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从一年的情况来看,除少数地区未及时更换,过渡了一段时间外,大部份地区的换版工作进展顺利,未出现大的问题。但在发票的内部管理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发票工本费上缴不及时,严重影响省局印刷费用的周转;二是发票需求计划不准确,造成有的发票积压,有的供不应求。为确保1998年发票工作州顷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局规定,每年确认一次承印厂资格。为此,请各地重新审定承印厂的承印资格,各承印厂认真填写所附申请表格,于1997年11月20日前将申请表及税务局的审核意见一并上报省局,由省局统一核发准印证;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取消承印厂资格。
  二、请各地正确核算本地区的发票用量,严格掌握印制数量(不能超过一年的用量),并将1997年防伪纸和油墨的使用情况及1998年的需用量,于1997年11月20日前上报省局,以便我们与厂家联系,保障供给。
  三、广告、销售不动产、全国联运发票以及及原省局批准自印的几个省属企业使用的专用发票仍由省局负责核批印制,各地协调管理。
  四、金融、保险、邮政、电信、铁路、民航等部门的专用发票,省局正与有关部门协调联系,待商定后再另行下文。
  五、1998年交通运输业专业发票仍按1997年的规定执行,请各地认真填写《发票管理情况统计表》(与普通发票的管理情况分开演写),并将1998年的使用量一并于1997年12月20日前上报省局;1997年各地应交的发票工本费请务必于12月30日前与省局核算清楚。
  六、对普通发票各地要加强管理和检查,原下发的销售价格是经省物价局核准,严格按照所核定的公式计算出来的,故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此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提价或变价,如有违反者,后果自负;对需增加新票种的,必须报省局批准后,方可印制使用;至于《发票管理情况统计表》,请各地认真填报,发票主管负责人须认真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时间上报省局,不报者,取消其第二年发票印制资格。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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