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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地税发[1998]27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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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云地税发[1998]27号
文件名: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地税发[1998]27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2-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8]27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8]27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州、市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通知》(国办发[1997]1号)精神,一并贯彻执行。为了进一步搞好申报纳税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税收入库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接本通知前纳税人已经在各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的,符合《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当地人民银行给予认可;新开设税款预储帐户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开设“税款预储帐户”的有关手续,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同意。
  二、接本通知前已经进驻办税服务厅的金融机构,需向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补办认可手续,新进驻办税服务厅的金融机构,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审批。
  三、经批准设置的“税款预储帐户”作为纳税人(企业)的专用帐户,专门用来结算税款,不得办理提取现金或结算等项业务。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设立的专门用于纳税人集中纳税的场所,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在办税服务厅内不得开办居民储蓄等其它金融业务。
  四、各级财政、税务、国库、银行部门要积极协调,紧密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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