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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4415 2009可否补报抵免属于2008年度的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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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可否补报抵免属于2008年度的所得税优惠?
[案例]130004415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四条规定: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 “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置节能、环保设备,按规定可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属于备案管理的税务事项,如贵公司在购置这类设备时,已按规定在税务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的,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未能抵免对应税额,我们认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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