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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4502 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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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3 12:0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1300045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规定: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所以企业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如办理退税,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2份; (二)完税凭证。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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