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完年度企业所得税后发现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税务机关是否给予退回?
[案例]13000449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超过应纳税额预缴的税款,纳税人有要求退还税款的权利,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汇算清缴退税实质是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不能加算银行利息。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