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污水处理站时汇算清缴时如何抵扣税款?
[案例]13000458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100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 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已经发布,请参考财税[2008]115号文。 如果您企业购置的环保专用设备符合目录中规定的范围的,您可以申请享受以上条文所述的优惠。 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税务登记证副本、购进该环境保护设备的发票、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他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