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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120000216 电信企业应收话费如何认定坏帐损失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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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20000216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行业]120000216
文件名: [行业]120000216 电信企业应收话费如何认定坏帐损失税前扣除?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电信企业应收话费如何认定坏帐损失税前扣除?
[行业]1200002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七条规定: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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