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额和征收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的通知
曲政发[1999]20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额和征收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的通知
曲政发[1999]20号
全文有效
1999年3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民政府已将《关于调整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额和征收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规定》(云政发[1999]20号,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各县(市)区。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新开征车船使用税税额
根据《规定》第五条规定,曲靖市新开征车船使用税税额确定为:
二、关于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交纳期限
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具体交纳期限为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缴清。
三、关于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单位
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公安局、交通运政管理所、农机管理站、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村公所(办事处)以及销售商都可作为代征单位。具体代征单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四、关于贫困县是否征收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
按照《规定》第八条规定,贫困县由当地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发暂缓征收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
五、对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人力车、畜力车暂不征收车船使用税。
六、关于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经费
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难度较大,征收成本高,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地方税务机关提取30%的征收经费,用于支付有关单位的报酬和征收工本费,市地税局统一制作完税标志。
七、对自行车征收车船使用税后,原有关部门对自行车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征收。
八、省政府调整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额和征收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规定是在国务院赋予省的权限内进行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贯彻,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九、加强征收管理,严格依法治税。新开征的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源零星分散,征管难度大,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配合。税务部门要做好宣传,加强征收管理,对偷漏欠税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