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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120000739 开发费用能不能直接按成本之和的10%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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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3 11:5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20000739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行业]120000739
文件名: [行业]120000739 开发费用能不能直接按成本之和的10%扣除?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开发费用能不能直接按成本之和的10%扣除?
[行业]1200007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法规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法规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规。 因此,对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根据上述规定进行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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