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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120000605 支付客户在国外提供的劳务佣金是否要代扣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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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20000605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行业]120000605
文件名: [行业]120000605 支付客户在国外提供的劳务佣金是否要代扣企业所得税?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支付客户在国外提供的劳务佣金是否要代扣企业所得税?
[行业]120000605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在国外提供劳务,境内公司支付境外企业劳务佣金,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境外企业负有主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劳务费的支付人境内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那么上述境外企业因在境外提供劳务而从境内取得的劳务佣金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征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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