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偿还培训费该如何缴纳?
[行业]12000059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25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纳税人以货抵债应当按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相应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42条的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企业发生的培训费支出,应按上述规定在税前列支。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