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企业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行业]120000227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有: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