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加工外资企业可否同时享受两个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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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度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度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使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