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需提供哪些材料?
[行业]12000079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现将实施该项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七、从事《目录》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后,方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二)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三)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您的问题可参考以上法规。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