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是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全额扣除?
[行业]1200007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 据此,您企业从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全额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的规定: 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即为关联关系: 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 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 据此,如果您企业跟股东之间符合以上所述情况的,为关联关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中对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作了明确规定,由于篇幅较长不便引用请直接查阅该文。 您企业支付给股东的利息支出依据上述规定税前扣除,超出扣除标准的需要作纳税调增。 股东收取利息是是否到地税代开发票请向地税咨询。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请向银行查询。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