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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120000727 房产开发企业如何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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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20000727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行业]120000727
文件名: [行业]120000727 房产开发企业如何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房产开发企业如何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行业]120000727


目前,国家通过《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针对房产开发企业的预缴所得税进行了明确,对于预计利润率重新进行了规定。 该文件对于预缴方式作出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 ??同时该文件的第二条对“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利润率进行了重新明确: ??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l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l0%。 ??对“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利润率明确如下: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 该文件对“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的填写作出如下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 在申报手续上明确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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