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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地税计字[2003]2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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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云地税计字[2003]21号
文件名: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地税计字[2003]2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6-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地税计字[2003]2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地税计字[2003]2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管理办法
  目的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使各级地税部门能够及时了解掌握税源情况,分析、监督税收入库及税收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由各级地税机关的计统部门负责实施,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地方税务局。
  监控企业的确定
  第四条 年缴纳地方工商各税50万元以上,由地方税务局实施地方税务管辖的企业,必须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其中:年缴纳地方工商各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应纳入监控;年缴纳地方工商各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省局必须纳入监控。
  第五条 各级地税部门应根据管辖企业上年度地方工商各税的缴纳情况,将本年度纳入监控的企业按监控标准逐级上报上级地税部门,各级地税部门据此建立监控企业档案。
  第六条 已纳入上级地税部门监控的企业连续三年未达到监控标准的,报经上级部门同意,可以撤销监控。监控企业因破产、重组等原因已不复存在的,报上级部门撤销监控。企业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告上级部门,变更后的企业继续纳入监控。
  监控报表及填报要求
  第七条 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报表,使用全国重点税源监控通用表式,共两种,即:《全国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企业表)》(以下简称企业表)各《全国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项目表)》(以下简称项目表)(表式见附件)。企业表主要反映企业的综合财务状况及综合纳税情况。项目表反映具体经营项目的经营收入及纳税情况。
  第八条 企业表、项目表为月报表,必须按月填报。金额单位为万元。报表必须由企业填报并应有填报企业公章 、企业法人签章 和填报人签章 。纳入省局监控的企业,应由各级地税部门将企业所报数据输入计算机,并生成SDMS数据库文件,于每月22日前将上月企业财务及纳税情况数据上报省局,企业填报的纸质报表一份同时上报。
  第九条 报表数据填报采用“0”填报方式,即:当期没有数据的指标不能跳过不填,必须填“0”。
  第十条 报表填报数据应符合配比原则,即,企业财务指标数据、税收指标数据反映的应是同一会计期间的数据。同一企业在不同的会计期间,相对应的指标要符合逻辑关系。
  第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对企业报送的重点税源监控报表要录入计算机进行审核,审核出错的数据要向企业查询,属企业特殊情况的,在向上级部门报送数据时要同时报送企业出错提示说明。确属企业填报错误的,要修改企业报表及计算机数据库数据,但修改的数据不得覆盖原企业填报在纸质报表上的数据。
  第十二条 要保持监控企业、各级地税部门之间重点税源监控的畅通,上级地税部门审核发现的出错信息要反馈下级部门并督促下级部门查询。下级部门发现的出错信息及查询结果要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监控数据的使用
  第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对重点税源监控数据进行分析,在计划执行情况分析中要有重点税源情况分析。重点税源监控超过20户的地、州、市要按季度对重点税源企业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税收负担、纳税情况进行专题分析。
  第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对重点税源监控企业进行数据差异性分析,对出现数据异常情况的企业,要分析原因,属于税收政策方面的异常情况,要向税政部门通报查询,企业纳税方面的异常情况要向征收管理部门通报查询。企业纳税情况异常,没有正当理由的,应通报稽查部门稽查。
  第十五条 在使用监控企业数据时,要注意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内对外原则上只能提供汇总分析数据,提供单个企业数据要报经分管领导批准。
  考核与检查
  第十六条 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纳入《计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省局要不定期地对各地上报省局的监控企业数据进行抽查,对瞒报、漏报、误报、迟报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计划统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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