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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昆国税发[2003]550号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有关增值税管理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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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昆国税发[2003]550号
文件名: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昆国税发[2003]550号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有关增值税管理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0-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有关增值税管理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昆国税发[2003]550号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有关增值税管理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昆国税发[2003]550号
  全文有效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171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政策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173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废旧物资购销凭证加强增值税政策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174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1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在资格认定及年审时,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参与认定及年审。
  二、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资格认定以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证书》为享受税收政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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