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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每日热点问答(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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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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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5 13:4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石家庄税务
标题: 12366每日热点问答(5月25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DUyMjg5MQ==&mid=2651725958&idx=2&sn=fbb9b415ba18d887be1eafa324d2267a&chksm=80b598e2b7c211f48b95267516a93f33ed4721794e09cf9be8d5ed158b210751d9e0d1e8e4c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5-25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8-7 17:42 编辑


01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何时申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02

企业在当年12月份预提的工资、薪金在次年1月份发放,能够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以及第四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因此,企业在当年12月预提的工资、薪金在次年1月份发放,可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扣除。
03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实物资产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编辑设计:石家庄税务
来源:石家庄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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