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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昆地税发[2007]89号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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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文件编号: 昆地税发[2007]89号
文件名: 云南省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昆地税发[2007]89号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1)
发文日期: 2007-09-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云南省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1)
昆地税发[2007]89号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1)
  昆地税发[2007]89号
  全文有效
  2007年9月30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地税发[2006]19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理缴纳土地增值税,现对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一)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发票所载金额;
  (二)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
  (三)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附加以及价格评估费用。
  二、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提供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扣除项目的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一)购房发票所载的金额;
  (二) 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
  (三)评估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四)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转让收入-上手购入价×(1+5%×n)-有关税金]×适用税率。(“n” 是指购入房屋到转让房屋的年度数;“有关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以及上手购房缴纳的契税)
  若购入房屋到转让房屋的时间不足年的,加计扣除年度可计算到月份,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转让收入-(上手购入价+上手购入价×5%÷12×购入房屋到转让房屋的月份数)-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适用税率。
  三、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不能提供评估价格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地税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按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所取得的收入全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若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所取得的收入明显偏低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按转让房地产所在地段同类建筑物的平均价格进行核定。为保证我市范围内的统一规范,昆明市核定征收率规定如下:
  (一)昆明市市区规划范围内,核定征收率为2%;
  (二)昆明市其他县(市)、区政府所在地范围内,核定征收率为1.5%;
  (三)昆明市其他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核定征收率为1%。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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