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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市国家税务局 保国税函[2010]142号 云南省保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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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云南省保山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保国税函[2010]142号
文件名: 云南省保山市国家税务局 保国税函[2010]142号 云南省保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8-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云南省保山市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保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
保国税函[2010]142号


  
  云南省保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
  保国税函[2010]142号
  全文有效
  2010.8.27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云国税函〔2010〕4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规范我市企业的关联申报和税务管理,加强反避税工作,认真抓好国际税收信息化建设,市局于2005年专门制发了《保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申报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国税函〔2010〕142号),明确规定了我市对关联企业申报及税务管理的有关要求,并于2006年4月和2007年11月又分别下发了《保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反避税信息资料库的通知》(保国税发〔2006〕110号)和《关于按年度上报反避税信息资料库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我市的反避税信息资料库。
  2009年至今,市局又根据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两法合并的实际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先后转发或制发了《保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2008年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需求>(以下简称关联申报表)的通知》(保国税函〔2009〕69号)、《保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保国税发〔2009〕50号)、《保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2008年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保国税函〔2009〕7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关联申报及关联关系认定工作的通知》(市局政务网)、《关于修改关联企业基本信息一览表报送时间的通知》(市局政务网)等文件和通知,多次对全市的关联申报和反避税信息资料库建立健全工作进一步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县区局要认真回顾上述文件精神和通知要求,对关联申报(包括同期资料准备)和反避税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并形成清晰明确的工作思路,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确保关联申报和反避税管理形成常规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
  二、各县区局接文后要及时抽调税政部门主管人员和分局税收管理员,认真按照省局通知要求对辖区内的企业开展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专项检查,即对企业2008、2009年度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并查缺补漏,如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仍存在应进行关联申报而未按要求申报的企业,或者关联申报面仍达不到100%(凡属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即便没有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的,也应报送加盖公章的空表),以及企业虽报送了纸质申报表,但受理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主管税务部门未严格按要求将企业申报数据录入综合征管系统的,应及时通知企业补报并将数据录入系统。该项工作必须于9月15日以前完成,如在市局或省局检查和抽查中仍然发现问题的,市局将严格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从重扣分。
  三、针对上述两个年度的关联申报工作,市局都曾专门发文要求各县区局在汇算清缴工作中,必须安排管理人员做好对各企业关联申报表的分析和关联关系的认定工作,各地应结合上述两个年度对企业的关联申报分析、认定工作和反避税信息资料库建立情况,按此次检查要求进一步对企业两年的关联申报表认真进行审查和复核,对有关联交易且不属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五条中规定的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必须书面通知其按《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准备2008和2009年度的同期资料。并分年度登记辖区内应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名单(附纳税识别号码),并对名单上的企业是否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准备了完整的同期资料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应准备同期资料企业总数的10%。
  四、各县区局应按照总局下发的《年度同期资料准备情况分析报告样本》撰写书面工作报告,按照填表说明认真填写《年度同期资料准备情况一览表》。报告、一览表和企业名单、抽查企业名单请于2010年9月20日前上报市局,涉及到有报送同期资料的,还应将企业同期资料的纸质和电子版本报送市局一份备案。电子版本的上报路径为“市局FTP/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国际税收/县区上报/同期资料检查”。
  上述工作市局将纳入对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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