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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关于丽江市国家税务局丽江市地方税务局机构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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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关于丽江市国家税务局丽江市地方税务局机构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关于丽江市国家税务局丽江市地方税务局机构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关于丽江市国家税务局丽江市地方税务局机构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丽江市国家税务局、丽江市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并于2018年7月5日挂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丽江市国家税务局、丽江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挂牌后,原丽江市国家税务局、丽江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丽江市国家税务局、丽江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丽江市国家税务局、丽江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丽江市国家税务局、丽江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云南省国税局、云南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云南省国税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办公地址设在丽江市古城区玉雪大道149号,同时设香格里大道办公区,地址为丽江市古城区香格里大道1141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关于丽江市国家税务局 丽江市地方税务局机构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稿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0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一、《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关于丽江市国家税务局 丽江市地方税务局机构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目前税务机构改革正在稳步有序地向前推进。按照工作部署,市、县新税务机构将依次完成挂牌工作。为了保障丽江市税务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税务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新税务机构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国税、地税机关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原国税、地税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五、新税务机构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挂牌后,原国税、地税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六、对新税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七、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国税、地税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可能出现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在新税务机构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八、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挂牌前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如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九、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需要说明的,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不存在挂牌前后变化的问题,因此《公告》明确,由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然继续使用。
  十、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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