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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总局党组第一巡视组反馈的与发票有关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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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总局党组第一巡视组反馈的与发票有关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8-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总局党组第一巡视组反馈的与发票有关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总局党组第一巡视组反馈的与发票有关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第一期)
  全文有效
  2017-08-03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2017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党组第一巡视组向云南省国税局党组反馈的巡视情况,我省发票代开方面存在两个问题。根据省局党组安排,现就我省发票代开方面存在的两个问题按照巡视反馈问题整改方案将相关数据清册及整改要求下发,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巡视组指出我省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代开免税货物发票存在错误征收增值税的情况。根据我省巡视整改方案,现将巡视组提取的错误清册再次下发(下发路径详见第四点,下同),并将我省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8月1日代开的免税货物被错误征税清册一并下发,各地务必按照巡视整改方案逐票核实、逐票落实整改,并上报整改结果。
   (一)对于代开免税货物发票误征增值税的问题,各地要采取通过在办税服务厅张贴通知(通知模板下发路径详见第四点)、短信提醒、微信公众号推送等方式广泛告知被误征税的纳税人到代开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二)纳税人自愿放弃免税的,各地逐票核实纳税人在代开发票时是否已提供《自愿放弃免税声明》并已连同该份发票其他资料装订归档完成;如未提供,各地要逐票要求纳税人补齐《自愿放弃免税声明》,并将声明归入原发票留存资料一并归档,同时建立台账备查。①
   (三)对于无法联系到的纳税人,各地须在清册核查结果一栏中标明“无法联系”,同时将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联系人员、联系方式等填入“整改代开免税货物误征增值税无法联系纳税人清册”一并上报省局(清册模板下发路径详见第四点)。
   (四)此项工作应在法律规定的退税时限内持续整改。②
   二、巡视组指出我省代开建筑安装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信息。根据我省巡视整改方案,现将巡视组提取的清册再次下发,并将我省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8月1日代开的建筑安装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的专用发票一并下发。各地要按照巡视整改要求逐票核实并上报核实、整改结果。
   (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培训和学习,确保代开专票相关岗位人员正确开具发票,杜绝不按规范填写备注栏信息的情况发生。各地对培训及学习过程要加强痕迹管理,做到整改情况有迹可查。
   (二)各地要按照省局下发清册逐票核实情况并按要求反馈核实情况。
   (三)根据巡视组提取的数据清册,建议各地今后代开工作中在金三及代开系统中同时录入备注栏信息,并以“工程地址:”、“工程名称:”等关键字标注于备注信息之前。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将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试点范围内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除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外),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对于2017年6月1日后各地为建筑安装业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地要逐票核实并按时向省局反馈核实结果。同时各地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规范代开行为,坚决杜绝相关违规代开现象的发生。
   三、请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巡视整改方案相关要求,以委托邮政集团代开发票的委托协议签订主体为单位函告被委托单位以下事项:
   (一)代开发票代征税款过程中准确执行相关税收政策,避免误征免税货物增值税的情况发生。
   (二)代开建筑安装服务发票时应该按规定规范填写备注栏信息。
   (三)各地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事项。
   四、清册及通知模板下发路径:省局FTP/货物与劳务税处/省局下发/巡视整改-发票类/第一期。
   五、各地请于2017年8月18日17:30之前将上述要求的核查结果、整改情况填列于下发清册的整改结果栏上报省局。上报路径如下:省局FTP/货物与劳务税处/各地上传/巡视整改落实情况-发票类/第一期。
  注: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②问:销售免税货物能不能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一般来说,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国税函[1999]5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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