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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延期缴纳所得税,可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如何理解,2021年首个申报期是指2021年1月还是202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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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延期缴纳所得税,可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如何理解,2021年首个申报期是指2021年1月还是202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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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2 15:2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具体是指,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7月、10月办理第二、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只申报不缴税,应缴税款延缓至2021年1月,同2020年第四季度的税款一并缴纳。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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