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市区
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7年6月5日 |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公告2017年第2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长沙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 一、界定征管范围
(一)单位纳税人(含在外地注册的单位纳税人)转让坐落在市区的土地使用权,除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以下简称高新区局)管辖的纳税人外,转让方的相关税收由土地使用权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受让方的相关税收由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咨询电话:0731-85183126)征收。高新区局管辖的单位纳税人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税收由高新区局负责征收。
(二)自然人个人转让坐落在市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受让方相关税收由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一并征收。 | 一、界定征管范围
(一)单位纳税人(含在外地注册的单位纳税人)转让坐落在市区的土地使用权,除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以下简称高新区局)管辖的纳税人外,转让方的相关税收由土地使用权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受让方的相关税收由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咨询电话:0731-85183126)征收。高新区局管辖的单位纳税人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税收由高新区局负责征收。
(二)自然人个人转让坐落在市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受让方相关税收由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一并征收。 |
[tr] [/tr] 2 |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
市税务局关于调整
其他个人转让不动
产个人所得税核定
征收率的公告 | 2018年7月5日 |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
第4号 | 为规范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个人所得税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为规范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个人所得税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3 |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
市税务局关于调整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
得项目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8年10月25日 |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
税务局公告2018年
第6号 | 一、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
适用于长沙市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
| 一、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
适用于在本市辖区内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但不包括临时取得经营所得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