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承担按揭贷款担保,发生了损失税前如何处理?
[行业]12000068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请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