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既有银行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开发费用如何计算扣除?
[行业]12000068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三)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那么,既有向银行借款,又有统借统还借款,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或选择(一)的计算办法或选择(二)的计算办法,不能同时适用(一)、(二)两种办法计算。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