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时是否当月按60%扣除剩下的如何处理?
[案例]130003662
根据新的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的规定,纳税人在季度预缴申报时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进行预缴申报,因此,纳税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季度申报时可暂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入帐,待年终汇清缴时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