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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20年第3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 活动的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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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2 12:3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20年第3号
文件名: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20年第3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 活动的补充公告
发文日期: 2020-05-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 活动的补充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20年第3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 活动的补充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20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20.5.7
  2020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以下简称“发票有奖”)活动开展以来,有效调动了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营造了疫情防控期间大众消费、文明消费的良好氛围。为进一步提升“发票有奖”活动效果,保障“发票有奖”活动开奖结果的公平、合理,现对《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一、参与一次开奖发票票面金额每增加100元,增加一次摇奖机会,发票票面金额越大,摇奖机会越多。
  二、单张发票单次开奖最多中奖一个,奖项从高。
  三、除《公告》规定的“发票有奖”活动参与条件外,以下发票亦不列入“发票有奖”活动范围:
  (一)“税率”栏次为“免税”或“不征税”字样的发票(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开具的“免税”字样发票除外);
  (二)税率为零的发票;
  (三)购买自来水、电、燃气、电信服务、保险服务取得的发票。
  四、二次开奖中违反发票管理相关规定、消费者弃奖、同时中多个奖项而作废的奖项和奖金,自动累积到下一期的奖池中,增加下一期相应奖项设置和奖金额度。
  五、利用或套取他人发票(含发票信息)参与“发票有奖”活动的,取消其参与“发票有奖”活动资格;已兑奖金的,追缴其已兑奖奖金。
  六、本公告自2020年5月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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