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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3497 装饰设计公司所得税是否按收入总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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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2 12:3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装饰设计公司所得税是否按收入总额征收?
[案例]130003497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五条规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3、所得税报表A类为查帐征收企业填写; B类为核定征收企业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应以查账征收的方式正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损失,并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如实申报纳税所得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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