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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2973 自建商品房转自用是否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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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商品房转自用是否缴所得税?
[案例]13000297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转用的自建商品房不需视同销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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