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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1997]34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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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地税发[1997]347号
文件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1997]34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7]34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7]347号
  全文有效
  1997.12.29
  各地、市、州、林区、直管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对已经建帐建制且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具体费用扣除标准。但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最高不能超过800元;其从业人员的扣除标准可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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