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00
  • Tax100会员 28052
查看: 587|回复: 0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1998]24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747
2020-7-22 12:2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地税发[1998]245号
文件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1998]24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8-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8]24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8]245号
  全文有效
  1998.08.11
  各地、市、州、林区、直管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专项检查工作的安排。实践证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是打击偷逃税收、堵塞税收漏洞、强化税收征管的有效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一年一度的专项检查,使这项工作尽快形成制度化、规范化。今后,省局除去年度工作计划(或工作要点)中一次性安排外,一般情况下不再专文布置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各地应将该项工作纳入全年总体工作规划之中,自行确定检查范围、重点和实施步骤,工作安排原则上要求在年底前结束。
   二、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各地应充分利用专项检查和群众举报等提供的线索,集中力量,排除阻力,依法查处重大偷税案件,对典型或重大案例要公开曝光;同时,对纳税人偷逃税额达到2万元、扣缴义务人偷逃税额达到5万元的案件,均应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检查总结和报表报送的时间。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并认真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总表》,于检查结束一个月内(最迟年底前)向省局报送书面报告和汇总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