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机构按比例分摊如何计算?
[案例]130003711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你分公司应取得总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并按照分配表上计算你分公司分配的税额填报季度申报表。 2、“资产总额”是指你分公司实际使用的资产总额。 3、总、分机构均须实行查帐征收方式。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