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否按以前报亏损额自行弥补?
[案例]130003714
你公司属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 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 根据上述规定,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为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其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不得在核定征收年度弥补。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