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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120000804 不征税收入可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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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20000804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行业]120000804
文件名: [行业]120000804 不征税收入可否税前扣除?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不征税收入可否税前扣除?
[行业]1200008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对照以上规定,政府支付委托培训费给民办学校,虽然属于补贴性质的财政性资金,但不属于不征税收入范畴,所以该培训费应计算入企业总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培训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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