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130002976
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如果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的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按照国税发[2006]31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如果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的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后,根据国税函[2008]828《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国税函[2008]828规定执行。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