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分支机构是否需年报?
[案例]13000453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三条规定: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另外,根据《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