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怎么缴税?
[案例]13000455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第九条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您企业的总公司在顺德,在中山设立二级分支机构,不论总、分支机构采用何种核算方式,分支机构季度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由总机构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