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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鄂国税函[2005]25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换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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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国税函[2005]255号
文件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鄂国税函[2005]25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换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9-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换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证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5]25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换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证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5]255号
  全文有效
  2005.09.21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要求,现就我省储蓄机构换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及副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已到期《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及副本均应规定更换。
  二、证件有效期限为五年,起始时间必须按照原证件连续计算。
  三、此次换发证件相关费用由省局支付,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向纳税人另行收取费用。
  四、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到省局领取《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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