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换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证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5]25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换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证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5]255号
全文有效
2005.09.21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要求,现就我省储蓄机构换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及副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已到期《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及副本均应规定更换。
二、证件有效期限为五年,起始时间必须按照原证件连续计算。
三、此次换发证件相关费用由省局支付,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向纳税人另行收取费用。
四、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到省局领取《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及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