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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 鄂政发〔2006〕6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长江水运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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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鄂政发〔2006〕65号
文件名: 湖北省人民政府 鄂政发〔2006〕6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长江水运业发展的意见
发文日期: 2006-11-22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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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长江水运业发展的意见
鄂政发〔2006〕6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长江水运业发展的意见
  鄂政发〔2006〕65号
  全文有效
  2006.11.22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全省长江水运业发展,推进华中物流中心区建设,把我省建设成为促进中部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快全省长江水运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充分认识加快长江水运业发展的重要意义。长江水运具有占地少、运能大、能耗低、污染小的天然优势。发展长江水运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华中物流中心区的需要;是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加速实现中部崛起的需要;是建设长江经济带,扩大对外开放,应对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加快长江水运业发展,我省具有一系列有利条件:湖北是“千湖之省”、长江与汉江的交汇地,是国家沿江和京广综合大通道的交汇处,是全国重要的交通枢纽之一,具有通江达海、横贯东西、沟通南北的优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长江水运业重要性的认识,把水运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抓住国家重视长江黄金水道建设的重大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全省长江水运业发展。
  (二)加快全省长江水运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建设为龙头,以长江干流航道建设、汉江梯级开发、江汉平原河湖骨干航道网贯通、武汉等主要港口建设为项目支撑,以标准化、专业化、大型化的运输船舶为载体,以现代化的通信、信息、安全监督及救助系统为保障,实现全省水运业发展的新跨越。
  (三)加快全省长江水运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到2010年,航道实现“升等联网”,70%的长江水运主通道达到规划标准,武汉以下可季节性通行8000吨级船舶,武汉至宜昌可通行5000吨级船舶;实现长江水运现代化和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建设目标,港口综合吞吐能力达到2亿吨,集装箱吞吐能力达到170万标箱;入湖北省船籍的运力翻一番。到2020年,实现航道网络化、船舶标准化、港口机械化、管理信息化。
  建设长江水运“四大工程”: --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建设工程。以武汉港为龙头,整合全省港口资源,通过10年建设,形成辐射邻省的港口群,建成长江中游最大的集装箱集并港、最大的大宗散货中转港、最大的外贸运输港和最大的旅游集散港。
  --航道升等联网工程。重点建设“三主一江一网”,即长江、汉江、江汉运河三条长江水运主通道,清江航道以及四级航道为主干的江汉平原河湖骨干航道网。
  --四大港建设工程。到2010年,武汉港吞吐能力达到8500万吨,宜昌港达到1565万吨,荆州港达到1608万吨,黄石港达到1468万吨。
  --五大运输系统工程。建设大型集装箱、煤炭、矿石、石油化工、汽车滚装五大运输系统。集装箱方面,以武汉港为龙头,荆州、黄石、宜昌等港为补充;矿产建材方面,以武汉、浠水、武穴、阳新、荆州、黄石、鄂州等港为系统;煤炭方面,以武汉、宜都等港为系统;石油天然气及制品方面,以武汉、荆州、宜昌、黄石、鄂州、巴东等港为系统;汽车滚装运输方面,以武汉、宜昌港为主。
  优先发展沿江产业带: 制定沿江产业布局规划,确定发展目标、产业布局和功能定位,指导沿江城市合理分工与合作,正确处理沿江产业发展与城市建设、岸线保护的关系。培育支柱产业,支持重点产业集群式发展。充分发挥沿江适宜布局大运量、大吞吐能力、大进大出产业的优势,大力支持石化、冶金、建材、机械等基础产业沿江布局,加快沿江优质农产品加工和高新技术产业带的形成。促进沿江城镇密集带的形成,以武汉城市圈为龙头,襄樊、宜昌为中心,加强沿江城镇的交流与合作,壮大城镇规模,形成沿江产业与沿江城镇相互配合、共同发展的格局。加快沿江开发区的规划与建设,促进同类或关联企业积聚成为沿江产业集群的重要载体。进一步推进交通、通信、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为沿江产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以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全省港口现代化进程
  (四)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的定位和主要功能。在武汉建设长江航运中心具有良好的区位优势、明显的综合优势和潜在的市场优势。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要立足湖北、辐射中部、面向全国、沟通国际国内市场,建成能够提供优越的航运、金融、信息、口岸等服务的区域性内河航运中心,成为长江中游航运发展的核心环节和中部地区陆水转运、水水转运的主要枢纽,并以航运为纽带和载体,重塑“九省通衢”新优势,增强武汉城市圈的凝聚力、辐射力。其主要功能包括装卸存储功能、水水和陆水中转功能、综合服务功能、港口物流功能和经济开发功能等。
  (五)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要立足于武汉港建设,重点建设武汉集装箱中心,将武汉港打造成亿吨级大港,增强其辐射力和核心竞争力;武汉港货物吞吐能力达到8500万吨,集装箱吞吐能力达到150万标箱;确保长江中游航道畅通,建成崔家营航电枢纽。“十二五”期间,以武汉港为龙头,整合全省港口资源,合理定位各主要港口功能,提升整体竞争力,带动全省水运业发展。到2020年,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辐射湖南、江西、安徽等邻省;武汉港成为长江中游地区的内外贸集装箱、大宗散货、商品汽车等重要物资的区域性物流中心,货物吞吐能力超过1亿吨,集装箱吞吐能力达到220万标箱;武汉至安庆航道水深达到6米,建成汉江航道整治工程和江汉平原河湖骨干航道网。
  (六)加强岸线利用规划和岸线资源保护。按照港口总体规划,统筹考虑、科学编制岸线利用规划,加强对岸线资源的保护。按照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岸线功能,统筹安排港口、工业、城市生活、城市建设、生态保护和防洪等岸线使用。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预留出充足的岸线资源和陆域纵深地带,以满足港口发展的需要。建立对港口岸线资源统一管理的有效机制,全面审核岸线使用,严把岸线审批关,确保岸线合理使用。
  (七)加强港口建设,调整港区布局。加强港口基础设施建设,调整港口技术结构、功能结构,进一步提升港口现代化水平。加快港口布局调整步伐。武汉港重点建设汉阳、阳逻、青山等主枢纽港区,抓紧建设北湖、林四房等新港区,调整汉阳、阳逻、武钢工业港、沌口等港区功能,构建布局合理的港口群;把黄石港作为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规划建设,着重发展集装箱运输及专业化散杂货运输;宜昌港、荆州港、鄂州港、武穴港、仙桃港、天门港、石首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情况,适度加快发展。
  (八)整合港口资源,提高港口综合竞争力。加快全省港口资源整合,形成层次分明、重点突出、功能互补、协调发展的港口新格局。以武汉港为龙头,鼓励各港口企业以资产为纽带,以项目为切入点,以合资合作为主要形式,实施紧密型资源整合,增强全省港口的整体优势。鼓励开展与长江干线各港口特别是上海港之间的合作,联手推动长江水运业的发展。按照现代物流的要求,鼓励生产企业自用码头的有序开放和港口企业、航运企业、货主等要素的整合,实现物流的互动发展。进一步规范港口企业间、港口企业与非港口企业间的兼并、收购、合营、入股或互换股权、契约联盟等活动。继续推进国有港口企业的改革重组,通过合资合作、交叉持股,实现产权多元化,改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港口经营,抓紧对中小港口进行民营化改造。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资源整合,坚持共赢原则,实现港口管理共享制度和机制的创新。
  三、加快航道整治,全面提高通航标准
  (九)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积极贯彻实施国家《长江航道发展规划》,完善内河航运发展规划,制定航道建设专项规划,重点建设“三主一网一江”。结合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加快汉江梯级开发步伐,建成崔家营航电枢纽工程和引江济汉通航工程,形成长江-江汉运河-汉江1000吨级航道网。航道建设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按照统一规划有序推进。省港航管理局依法统一对港航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制定航道建设、养护、经营管理办法,履行监管职能。
  (十)实施中游航道畅通工程,逐步提高通航标准。加强对长江三峡大坝以下河床和航道演变规律的研究,结合河势控制工程和防洪工程的实施,广泛应用航道整治新技术,抓紧实施航道系统整治,着力解决浅险水道卡口碍航问题。提高三峡船闸管理水平,加快建立三峡翻坝转运长效机制,修建三峡翻坝江南公路,协调开通江北三峡专用公路,提高三峡枢纽的通过能力,同时加快建设三峡升船机。改善现有航道条件,逐步提高通航标准。
  四、培育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力
  (十一)深化企业改革改制,支持企业联合做强。要以改革航运企业产权制度为核心,大力推进混合所有制及“公转民”产权制度改造,建立以资产为纽带、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为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继续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加快经营机制转换。积极引入先进的管理制度和手段,努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有选择地重点培育若干航运骨干企业,积极探索参股、控股、收购、联营等方式进行专业化重组,鼓励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航运企业或企业集团,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继续大力支持长江航运(集团)公司做大做强,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积极培育新的航运企业,壮大一批民营航运企业。
  (十二)加快运力结构调整,鼓励技术开发和自主创新。坚持强制性与鼓励性相结合原则,加快企业运力结构调整和船舶更新改造步伐。对于转向、发展、淘汰等各种不同的取向,分别实行不同的税费政策加以引导和调节。大力提倡和支持航运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自主创新,对企业研发、建造、购置船型优良的大吨位散货船、油船、集装箱船、沥青船等,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予技术改造项目贴息和税费政策优惠或造船补贴。
  (十三)加大环境整治力度,规范航运规费征收,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长江水运市场。加强航运企业的资质管理,实行统一、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建立航运企业经营资质源头管理的预警机制、综合协调的稽查机制和航运经营人的信誉分级管理机制。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规费项目规范航运规费征收,取消不合理收费,明确收费主体,杜绝重复收费,统一征收标准和征收票据。严格依法行政,严禁滥收乱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强航运安全和船舶污染管理与监督,实行以船龄为标准并与技术管理制度相结合的船舶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对于污染严重超标的船舶要限期整改或报废。建立检查处罚档案制度,通过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运政、港政、海事、船检等部门联网,对违规者实行跟踪监督管理。
  五、发挥船舶工业优势,加快建设现代造船工业基地
  (十四)加快船舶工业发展。按照“中小产品大品牌”、“配套产品大产业”的定位和取向,以集约化为基本手段,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努力打造以武昌造船厂、青山船厂和武汉南华高速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为主体的特种船舶建造、出口基地,以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重型铸锻有限责任公司、宜昌船舶柴油机厂和湖北登峰换热器有限公司为主体的船舶配套基地,以中船重工集团公司、长江航运(集团)公司在鄂研究院所和船舶专业院校为主体的研发设计和人才培训基地,以上述三个基地为依托的船舶产学研中心,形成科技水平领先、配套实力雄厚、产业特色明显的湖北船舶工业体系,为长江水运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十五)规划和建设船用设备工业园。船用设备工业园是促进湖北船舶工业大发展的新平台。船用设备工业园建设要立足高起点规划、新机制运作、全球性服务、高利益回报的方针,引进国际知名企业和国际一流船级社认可的知名品牌,发展关键配套产品、关键部件及关键技术,实现运作模式市场化、功能定位国际化、园区发展集群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船用设备工业园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十六)实施改革重组,激活船舶工业存量。加强对外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进入我省船舶市场,充分利用其资金、人才、技术、品牌和销售服务网络等方面优势,积极运用专业化、模块化等先进生产方式推进船舶工业发展。深化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推进企业主辅分离,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主体。实施产业重组,围绕骨干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延长产业链,上下游产业之间以专业化协作为纽带,在钢材、水泥等大宗材料的仓储、运输、配送等方面通力合作,壮大资本运营规模和经济总量,降低经济运行成本。
  (十七)着力推进船舶标准化、现代化、专业化。在船舶设计研发、制造和准入等各个环节全面推行船舶标准化,干线货运船舶平均吨位到 2010年要达到1000吨以上,技术性能明显提高,以增强环保和防污染能力。以产学研一体化为手段,引导和鼓励包括航运企业、船舶(配套)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力量进行船型设计和技术攻关。进一步加强高技术、高附加值中小特种船舶的研发设计,提高工程船、化学品船、环保油轮等船型的自主研发能力。重点对江海直达船舶、干支直达船舶适航性开展研发设计,休闲旅游船舶要明确舒适化、高速化发展方向,保证航行安全、环保。
  六、促进多种运输方式的互相衔接,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十八)大力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突出长江水运优势,做好各种运输方式的布局规划。交通部门和武汉港要积极配合铁道部2007年建成武汉舵落口77万TEU铁路集装箱中心工程,规划和建设与其相适应的公路、铁路无缝连接快速通道,预留货运码头建设的空间。汉阳港区应以现有铁路专线通过京广线与铁路中心站相连接,并逐步减少铁路运输煤炭等散货运输;公路应通过汉阳、汉口的城市主干道及武汉中环线白沙洲大桥到东西湖段等两条线路与铁路中心站相连接。阳逻港区水路与铁路联运应将阳逻电厂现有铁路专线(滠口-阳逻)延伸进港区,并通过铁路专线和相关铁路与铁路中心站相连接;水路经公路链接到铁路中心站,应选择由阳逻经谌家矶一级公路、汉口城市主干道(或拟建的武汉中环线谌家矶至东西湖段)、 107国道东西湖段或武汉绕城高速公路(外环线)阳逻至东西湖段的连接方案。拟建的北湖港区应考虑通过外环线、中环线与铁路中心站相连接。
  (十九)加快主要港口集疏运大通道建设。武汉、宜昌、荆州、黄石四个主要港口要适应进出港主要货物特点和市场变化的要求,建设和完善港口陆路集疏运大通道。武钢工业港区、舵落口港区、沌口港区、白浒山港区以及金口港区、军山港区、林四房港区进出道路,应与城市环线或主干道相沟通;武钢工业港区、林四房港区应建设港口铁路专线与铁路干线相连接;改造舵落口港区铁路专线,建设武汉市中环线谌家矶至东西湖段。荆州、黄石、宜昌市应尽快协调处理荆州港进出道路与荆江大堤交叉、黄石港戴司湾进出通道被堵、宜昌港万寿港区进出通道与沿江大道接口选定等问题,适时建设荆州港和规划建设的宜昌云池港区、黄石港棋盘洲港区铁路专线。
  (二十)全面构建多种运输方式互联互通的信息平台。武汉市要按照重点整合政府与企业、长江与地方、武汉与其他地区、水路与公路、铁路信息资源的原则,抓紧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长江水运、铁路两大集装箱中心的信息链接方案。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等部门要强化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信息平台规划与项目协调,积极促进公、铁、水三种主要运输方式及长江水运各个环节的沟通与协调,以建设EDI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为重点,实现交通、海关、国检、税务、货代、船代等航运相关单位和长江干支流各地区之间的业务、管理数据共享与联网核查,实现集装箱和单据的标准化、智能化,不断提高集装箱运输的通关效率和便捷化服务水平,努力降低相关企业的交易成本。
  (二十一)制定多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的专项规划。交通部门和各主要港口要与所在城市的建设、铁路、机场、水利、海关、商检等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在制定港口规划的同时,制定水路运输与其它多种运输方式无缝链接专项规划。各主要港口要依据规划提出具体的建设项目清单和分年度的项目建设计划,落实好资金来源,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将规划与具体项目落到实处。项目资金的筹措要积极走市场化融资和招商引资的路子。武汉、宜昌、荆州、黄石市要将港口码头、集装箱多式联运链接通道、港口集疏运通道和水、电、通信等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与城市空间布局相协调,与城市交通体系相衔接,并承担相应的投资与建设责任。
  七、制订优惠政策,为长江水运业发展创造条件
  (二十二)大力拓展航运投资渠道,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继续推进合资合作,引进国内外著名港口企业、航运企业和有实力的货主投资,并参与港口建设、经营。加快港口、航运资本市场化步伐,支持港口、航运企业进入国内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港口基础设施,港口装卸、仓储等经营性设施向民间资本全面开放。内河航道也可引进民间投资,并建立投资回报机制。推行港口建设的地主型开发。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港口建设实际,委托港口企业对港口、航道与周边的土地进行捆绑式统一开发,合理分配价值,统筹建设资金。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注重引资质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筛选公布一批航运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做好项目的策划和包装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招商引资。要把接纳拥有1-10万吨运力乃至更大规模的外省船东落户湖北纳入招商引资范围,在户口迁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提供相应的配套支持和保障。
  (二十三)推动银企合作,发展船舶抵押贷款项目业务。加强政府、企业、银行、保险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打通融资渠道,以船舶抵押方式为船东提供贷款,加快船舶运力建造和更新步伐。港航海事管理部门要引导船东合作组建船务公司,使分散的船舶在船务公司入籍经营,壮大实力,共同开展船舶抵押贷款业务。发展和繁荣船舶交易市场,为船舶交易提供“绿色通道”,为进入、退出航运市场的资本提供平台,拉长航运产业链。银行、保险、船务三方合作开展船舶保险业务,买足船舶保险,切实保障当事各方的利益。海事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船舶登记制度,解决在建抵押船舶的登记问题。
  (二十四)增加政府重金投入。继续实行“以陆补水”和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港航建设的政策,多方筹措资金设立水运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区域内公益性航道建设和维护、港口重点建设项目补助以及海事搜救中心的建设。各地要加大对港口、航道公用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并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支出,满足水上安全工作需要。
  (二十五)实行优惠的税费政策和用地政策。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报请国税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武汉、黄石、荆州、宜昌、襄樊等港口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十一五”期间财政返还地方分享部分,作为港口建设专项资金。经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并在当地地税机关办理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手续后,开山整治的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10年,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在建设期间确有困难的涉及港航建设的项目,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申请,呈报省地税机关审批。由当地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城市中心港区外迁的港口企业,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免征土地增值税。对集装箱卡车道路运输实行低收费的优惠政策;对省内水泥、钢铁、汽车等大企业的长江水运业务,港航管理部门要采取相关措施,降低水路运输成本,支持企业发展。
  各地要将港口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证全省港口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对港口、航道建设用地,除按现行政策可以划拨方式使用的以外,其余建设用地应实行有偿使用。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其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八、建立跨部门的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机制,加强对长江水运工作的领导
  (二十六)鼓励和支持以地方政府为主体加快水运发展。对列入全省水运发展规划的一般港航建设项目,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体组建项目业主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合力发展湖北水运的新格局。
  (二十七)建立目标责任管理机制。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定期听取水运工作汇报,研究部署航运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航运规划,及时解决水运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省政府与各市(州)签订港航建设目标责任书,实行年度考核,明确各市(州)。人民政府的任务指标以及在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廉政等方面的要求。
  (二十八)健全航运工作协调机制。建立航运工作综合决策机制,实现对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省发展改革、交通、建设、国土资源、财政、水利、旅游、环保、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商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运(集团)公司、长江航道局、长江海事局等相关单位成立湖北省长江水运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加强协调和配合。同时,加强同沿江省市的交流与合作,在规划编制、港航建设、市场管理、产业布局、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建设黄金水道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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