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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3468 两笔财政专项拨款是否应该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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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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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2 12: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两笔财政专项拨款是否应该缴纳所得税?
[案例]13000346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你收到的财政拔款与上述情形都不相符,应交企业所得税。 具体情况请与当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沟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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