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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4135 计提余额发放的过节费能否直接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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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2 12:0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计提余额发放的过节费能否直接进成本?
[案例]130004135


08年度计提的福利费仍有余额的应先用完,之后实际发生的福利费支出才准予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贵企业应该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的相关规定将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福利费在税前列支。 只有在该文中列举的相关费用才能在税前列支,否则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是规范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而《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二者没有从属关系,互不影响。 并且财企[2009]242号文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因此,企业会计处理时参照财企[2009]242号规定,纳税处理时参照国税函[2009]3号规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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