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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鄂国税函[2007]281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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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国税函[2007]281号
文件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鄂国税函[2007]281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9-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7]281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7]281号
  全文有效
  2007-09-27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7年9月1日起,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及百万元以上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区国税机关。各县、区国税机关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总局有关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文件进行认真学习。在审批时,要做到审批资料齐全,审批标准严格,审批程序规范。
  二、县、区国税机关完成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及百万元以上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后,要将有关审批资料按时上报至市州国税机关备案。
  三、过去已经审批完毕的十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有关资料仍由各市州税务机关保存。
  四、省局今年底将对各地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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