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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鄂国税函[2008]34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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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国税函[2008]34号
文件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鄂国税函[2008]34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1-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8]34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8]34号
  全文有效
  2008-01-04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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