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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鄂国税函[2008]149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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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国税函[2008]149号
文件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鄂国税函[2008]149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5-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8]149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8]149号
  全文有效
  2008年5月8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确保各地既得利益,经研究,省局决定调整省电力公司系统增值税入库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省电力公司增值税按全口径计算增量,全口径包括电力产品、代征款项、其他货物及应税劳务实现的应纳增值税。增值税增量仅用于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后仍有余额的,按照各地收入占比分配到各地分公司入库。
  二、省电力公司系统所属供电分公司(含湖北省电力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按本期实现的销售收入据实申报,据实填报《增值税计算情况传递表》。并以2007年实现的增值税为基数均衡入库。
  省电力公司系统2007年分单位增值税基数表放置在省局流转税处网页,请各地下载核对,并将核对情况于5月30日前反馈省局。
  三、省电力公司系统纳入预缴增值税的分公司随电费收取的代征款项、销售其他货物及应税劳务增值税申报征收方式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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