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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税局;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商务厅关于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发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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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2 11:5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税局;湖北省商务厅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税局;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商务厅关于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发票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5-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税局;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商务厅关于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发票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商务厅关于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发票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9年5月4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财政局,国税局,商务局,各中标企业,销售网点:
  我省家电下乡工作自去年12月底启动以来,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在省直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地农民购买热情高涨,农村消费市场异常活跃,家电下乡产品销售额位居全国前列。但少数销售网点开具不规范的销售发票,给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和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工作造成很大影响。为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财政部、商务部明文规定,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按照省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明确我省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开具的“税务发票”无论是增值税票,还是普通销售发票均可,但严格杜绝使用定额销售发票。
  二、我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领购、使用普通发票的版面和数量,以及日常管理与信息交换等相关规定,按照《省国税局关于支持家电下乡工作有关普通发票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09]58号)要求执行。同时,允许少数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若暂时不能开具正规税务发票,可委托当地税务部门代开销售发票。
  三、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发票全省通用,只要是省内销售企业开具的正规销售发票,各地财政部门应予认可,以便财政补贴资金审核和补贴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四、各市州及县(市、区)财政、国税、商务等相关部门要及时开展联合检查,督促销售网点限期达到规定条件,并于6月15日前将整改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报送省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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