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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 鄂税发[1993]160号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按国家物资储备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的3.5%管理费免纳“两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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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税发[1993]160号
文件名: 湖北省税务局 鄂税发[1993]160号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按国家物资储备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的3.5%管理费免纳“两金”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3-04-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按国家物资储备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的3.5%管理费免纳“两金”的通知
鄂税发[1993]160号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按国家物资储备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的3.5%管理费免纳“两金”的通知
  鄂税发[1993]160号
  全文有效
  按国家税务局《关于按国家物资储备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的3.5%管理费免纳“两金”的通知》(国税发[1993]63号)鉴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向用货单位按出库物资货款3.5%收取的管理费作为“抵支收入”,全额上交国家物资储备局,纳入预算内管理。因此,对按国家物资储备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的管理费,不征集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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