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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鄂国税发[2010]7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产品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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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国税发[2010]70号
文件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鄂国税发[2010]7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产品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4-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产品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国税发[2010]7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产品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国税发[2010]70号
  全文有效
  2010-04-21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省局对《湖北省农产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期初账务处理。在实施本办法之前,国税机关应通知纳税人作如下账务调整:
  1.将应交增值税 “期初留抵税额” 全部结转到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2.从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应保留的前期已正式申报未退货物的农产品税额;
  3.从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应保留的期初非农产品进项税额;
  4.对前期已出口但未正式申报的出口货物,作征、退税率差进项税额转出。
  二、关于存货的处理。期初账务调整完成后,国税机关应督促纳税人进行存货的实物盘存,确认其存货应保留的待抵扣税金,对超出实际库存的待抵扣税金,作转出处理。
  税源管理科(所、分局)应结合农产品季节性收购的特点,对纳税人的存货实行定期盘存制度。对账实不符、存货金额与待抵扣进项税额不相符的,国税机关应查明原因,要求纳税人作相应的账务调整。
  三、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各地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1:湖北省农产品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农产品收购情况月报表
  附件3:原材料管理台账
  附件4:农产品原材料耗用率、增值率峰值核定表
  附件5:当期销售货物准予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评估情况表
  附件6:农产品进项税额评估结果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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