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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2881 财政补助递延收益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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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2 11:5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政补助递延收益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案例]1300028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因此,企业收到省财政和区财政资金共300万元作为科技开发项目的补助,不属于税法所称的财政拨款,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如不属于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则也不属于其他不征税收入,属于其他收入计入收入总额计算交缴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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